浙江: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
摘要:各治超站(点)站长实行两年一轮换,监管驳运的执法人员实行半年轮换,驳运企业实行一年一轮换;将一线治超执法人员治超超时工作补贴作为廉政保证金,如果其在治超站工作期间未发生违法违纪情况,在离站前一次性发放,违纪的则扣除廉政保证金。
针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浙江省交通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旨在全面建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治超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切实做到规范、廉政、安全治超。
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的组织建设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立治超执法督查小组,做到执法全过程监管。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治超廉政执法、安全执法督查小组,不定时对治超站(点)进行明察暗访;建立上级领导与一线治超站(点)负责人的定期谈话制度;对于容易出现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地区和治超站(点),及时开展专项整顿,严明纪律,防微杜渐。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做到实时监督。根据交通部、浙江省纠风办有关文件精神,监察部门通过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及行业不正之风等。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要将治超监督检查纳入廉政考核内容,在治超站(点)设立廉政监察员,对治超工作全程监管,实施预防管理。
对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的制度建设出台新的运行机制。第一,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将一线治超执法人员治超超时工作补贴作为廉政保证金,如果其在治超站工作期间未发生违法违纪情况,在离站前一次性发放,违纪的则扣除廉政保证金。第二,完善超限运输检测站站长、执法人员、驳运企业轮换制度。各治超站(点)站长实行两年一轮换,监管驳运的执法人员实行半年轮换,驳运企业实行一年一轮换。第三,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机制。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提高治超工作的群众参与度。建立实施群众举报机制,对重大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可实施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适当物质奖励的激励措施。
加强农村公路流动治超执法队伍管理,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作出新的要求。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落实流动治超执法人员,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流动治超的卸载场所、设施配置、人员配备、安全设施等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由所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交通局(委)审核,报省交通厅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不具备条件的流动治超不得进行。
治超违法违纪的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制度落实作了严格要求。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治超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治超执法人员在治超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十条禁令”。各地治超工作中如出现违法违纪案件,由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并报省交通厅备案;严重违法违纪或者经新闻媒体曝光的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省交通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重点督办查处,并全省通报。
涉案人员及治超站(点)负责人调离执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各超限运输检查班(组)人员集体串通或执法人员个人违法、违规私放超限车的,免去站长职务,扣除站长和执法人员奖金和廉政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并调离执法工作岗位;聘用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处理。向违法违章人员通风报信,吊销站长和执法人员执法证,并调离执法岗位;聘用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处理。
加快治超站点信息化建设,强化人员培训,实现政务公开。各治超站(点)配备统一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车辆检测、登记、处罚、执法文书、票据等一线基础性工作信息资料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自动化汇总报送,以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治超处理处罚结果必须上墙公示,实现治超工作政务全面公开,全面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治超站(点)
必须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确保24小时全过程监控。

